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440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蕭均年 相對人 周春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周春花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於民國(下同)94年5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本件聲請人於其聲請狀述相對人周春花向聲請人借款共4,130,000元,詎相對人於屆期後未依約清償,經聲請人抵銷相對人之存款,截至105年9月5日尚有3,137,863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1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1件、其他約定登記事項1件、貸款契約書3件、消費貸款授信約定書1件、查詢帳戶主檔資料4件(以上均影本)及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為證。又本院於105年9月12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迄未據其陳述意見到院,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西屯區│鑫大鵬││30││49.84│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臺中市西屯區鑫│鋼筋混凝土造│第一層:26.46││││││大鵬段30地號│層數:4層│第二層:49.86│││││19├───────┤│第三層:49.86││││││臺中市西屯區中││第四層:49.86││全部││││平路425號││屋頂突出物:14││││││││.28││││││││騎樓:21.00││││││││總面積:211.32│││├─┴──┴───────┴────────┴───────┴─────┴────┤│共同使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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