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1546號債權人森林公園1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余秀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思樺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人名稱為「森林公園1號社區管理委員會」或「
森林公園壹號社區管理委員會」?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㈡請提出104年2月1日到105年2月止管理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陸拾元之計算明細及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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