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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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3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8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500,000元之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至97年2月24日,利息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95年8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7年2月24日,依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書第7條約定,如遲延支付利息達3期以上者,即喪失清償債務期限之利益,應將債務全部即時清償。詎相對人自95年11月起即未依約償還利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
土地:
台北市○○區○○段二小段四○四地號,面積九十四平方公尺,地目:建,設定權利範圍四分之一。
建物:
台北市○○區○○段二小段四六二六建號,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街○○○巷一之五號三樓,層次:三層(層數:四層),層次面積為六三點五五平方公尺,設定權利範圍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