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聲字第2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聲字第2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聲字第227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陸佰叁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經本院97年度勞訴字第31號判決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9/10,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侯美滿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合計8,480元(聲請人預納)備註:第一審訴訟費用8,480元應由相對人負擔9/10即7,632元,餘848元由聲請人負擔。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