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救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救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救字第34號聲請人甲○○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相對人乙○○原住臺北.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6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就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雖未提出證明文件,但經本院調閱聲請人之財產歸戶資料,得知其名下僅有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九信用合作社所給付之股利,自95年至97年間分別為新台幣(下同)37元、53元及56元及一輛西元2000年份之排氣量為1998CC之汽車,顯無資力支付本件訴訟費用。又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金額雖高達3,000萬元,但因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關於被告部分行為既經刑事判決有罪而移送前來,顯非無勝訴之望。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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