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281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8年裁字第228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入出國及移民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裁字第2281號上訴人南灣企管顧問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沈銀 和律師被上訴人內政部代表人 江宜樺 上列當事人間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30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243條第2項規定,判決有該條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並應添具關於上訴理由之必要證據,復為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所明定。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原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如以原審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顯與上開法條規定之違背法令情形不相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二、緣被上訴人以上訴人未申請經營移民業務許可,於民國(下同)97年4月16日及同年6月13日在網路(網址http://www.asia-america.org)刊登移民美國之移民廣告,內容涉及行為時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7條第1項之移民業務,違反行為時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6條第1項規定,乃依同法第55條及「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裁罰基準表」規定,以97年7月23日內授移移管京字第0971031903號處分書處上訴人罰鍰新臺幣60萬元。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判決駁回後,提起本件上訴。
三、上訴意旨雖主張:上訴人廣告所論述之RN及J-1簽證,均未涉及「移民」,所辦業務亦與我國移民法第47條之業務無關,廣告上文字,亦無用詞涉及移民法第47條之業務,不構成處罰之要件;原判決誤解移民法規定之涵義,亦未深入調查本件事實,係錯誤認定;違規主體應係「中美企業集團」,原判決竟處罰上訴人,係處罰主體錯誤;原判決將不構成違規之行為,認為違規加以處罰,係觀點錯誤;原判決將列為非移民之護士簽證及訪客簽證誤認為移民簽證,又將不構成違規之行為,認為違規加以處罰,而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判決不適用法律之違法等語。惟原判決已以:上訴人於網址http://www.asia-america.org/之網站刊登移民業務相關廣告,於97年4月16日所刊載「美國醫院實習-J-1工作簽證」,內容包含「一旦考上RN執照,…並且協助辦理綠卡」,另載明辦理流程、簽證時間約需2個月、付款方式、應備文件等,又上訴人於97年6月13日於廣告網頁刊載包括「一旦你考上RN執照,本公司的律師團隊立即為你轉換身分,讓您安心留在加州長期發展。美國RN證照保證班…美國律師辦理工卡…申請綠卡,總數NTD554000」,而代辦居留、定居或永久居留業務,代辦非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業務,均屬行為時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7條第1項之移民業務,上訴人廣告為不特定人辦理工作簽證、申請綠卡居留,廣告用語明確,其招攬移出國外之移民業務旨意甚明;系爭廣告明列上訴人「南灣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名稱,網站內容並有關於「南灣」之介紹內容,足徵上訴人確實於系爭網站上刊登廣告並無違誤,至於該網站是否為上訴人所有與其是否在網站刊登廣告行為無涉,不影響上訴人刊登廣告行為之認定;美國J-1工作簽證依美國移民法非屬移民簽證,但依行為時我國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7條第1項第2款,J-1工作簽證既非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自屬該條項所規定之移民業務範圍;刊登廣告即屬於營業行為,蓋以廣告刊登之目的即在招攬業務,且上訴人若無營業之準備,自不可能刊登廣告招攬生意,且廣告之效益即在於隨時有相對人可能與上訴人簽約辦理移民業務,上訴人若尚未開始營業,亦不可能辦理相關業務等語,論述其判斷之理由,並就上訴人之主張,何以不足採取,分別予以指駁甚詳。觀諸前開上訴理由,仍執與起訴意旨略同且經原審不採之陳詞及歧異見解,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論斷錯誤,核與所謂原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顯不相當,尚難認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獻林
法官廖宏明法官張瓊文法官姜素娥法官林文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書記官邱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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