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0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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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4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4077號債權人專機精密儀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木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豐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利息自民國111年2月7日起算之法律依據為何?。
㈡釋明帳款內容為何?。
㈢陳報債務約定清償日為民國111年2月7日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