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0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4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4077號債權人專機精密儀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木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豐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利息自民國111年2月7日起算之法律依據為何?。
㈡釋明帳款內容為何?。
㈢陳報債務約定清償日為民國111年2月7日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