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停字第7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停字第7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停字第74號聲請人 林依潔 相對人新北市政府代表人 侯友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行政法院係指本案繫屬之法院。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係不服相對人民國110年1月25日新北環稽字第1100130688號函併附同日新北環稽字第00-000-000000號裁處書所為新臺幣6萬元罰鍰,及環境講習2小時之處分,於1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07號),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第4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經本院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故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亦應由本案繫屬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蘇嫊娟
法官黃莉莉法官陳雪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書記官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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