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2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陳少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振緯木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72,1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9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書記官戴育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