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44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4446號

上訴人

即被告泓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人 陳茂松

姜佳君

姜信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信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7,5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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