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212號
原告 賴泳銍
被告 沈宗囿
兼
法定代理人 顏靜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42號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件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主張原告亦因本件車禍案件涉犯過失傷害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393號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告對原告提起110年度交附民字第42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此經本院調閱前揭卷宗核閱。於本件訴訟中被告並以前揭附民訴訟中之損害賠償數額主張抵銷抗辯,是以本案訴訟確有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於本院附民訴訟訴訟程序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