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岡小字第5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陳志忠
陳柔汶
被 告 陳龍慶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參仟肆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