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288號
原告 葉守恩
訴訟代理人 彭立賢 律師
被告 陳聿脩
訴訟代理人 嚴嘉豪 律師
複代理人 高郁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1月1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2月23日宣判,惟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