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288號

原告 葉守恩

訴訟代理人 彭立賢 律師

被告 陳聿脩

訴訟代理人 嚴嘉豪 律師

複代理人 高郁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1月1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2月23日宣判,惟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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