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204號
原告 林咨儀
被告 林雅莉
一、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又原告提出之起訴狀中,並未記載任何原因事實、相關證物資料及請求權基礎,為利審判之進行及兩造之攻擊防禦,請原告於15日內提出準備書狀,並記載上開事項,及提出準備狀繕本1件。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