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79號聲請人 尹宙 (即 梅明敏 之繼承人)代理人 劉西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7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立俐┌─────────────────────────────┐│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1ND0000000│1│1000│├──┼────────────┼───────┼──┼──┤│0002│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03│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