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智易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智易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狂人音樂演藝經紀有限公司兼代表人陳慶達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續字第1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狂人音樂演藝經紀有限公司、陳慶達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第101條第1項罪嫌,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於民國109年3月20日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蘇珍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亭均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