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33號原告 曹淑芬 被告 林美雪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尚諭
法官王秀慧法官蘇珍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亭均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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