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朱立人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蔡進清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移調字第12號確認停車專用權存在等事
件於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上午9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
雄簡易庭民事調解室二調解爭議:
法 官 王俊隆
書記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原 告 甲○○ 到
原告訴訟代理人 朱立人律師 到
被 告 乙○○ 到
被告訴訟代理人 蔡進清律師 到
調 解 委 員 曾秀雄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被告訴訟代理人
對造應給付新台幣參拾萬元作為調解方案。
原告訴訟代理人
原告僅願以新台幣貳萬元作為調解方案。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以新台幣肆萬元並當場給付作為調解
方案。
報知法官。調解委員:曾秀雄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原告訴訟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原告甲○○當場給付被告乙○○新臺幣肆萬元,被告乙○○
點收無訛簽名如下,不另立字據。被告:乙○○
二、被告乙○○當場交付公園寶座編號二車位證明予原告甲○○
(簽名:甲○○),並願於民國96年1月9日下午5時前將
高雄縣○○鄉○○段○○○號建物地下一樓編號二之停車位騰
空交付予原告甲○○。
三、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