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劉姿麟 即伊凌精品商行
被 告 邱惠燕 即斐亞登生物科技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移調字第13號返還保證金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1月9日下午4時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
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劉惠娟
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原 告 劉姿麟 到
被告訴代 盧俊誠 到
被 告 邱惠燕 到
調解委員 林武彥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林武彥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原告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前給原告新臺幣(下同)
肆萬玖仟參佰元,並將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之發票正本交
付原告。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何承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