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6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上列聲請人與 林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 翁文祺 ,非原先陳報之游國治,故請更正聲請狀之法定代理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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