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65號原告 陳以如
陳囿婷 陳秋金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麒忠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1,09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
㈡、請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瑞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書記官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