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73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岱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
蘇文斌 律師 許婉慧 律師被告NGOTHANHTRUNG( 吳青忠 )被告NGUYENXUANDIEP( 阮春蝶 )被告 陳學亮 被告 張尚棋 被告 陳坤朗 被告 吳宗奇 被告 郭治緯 被告NGUYENTRUNGHUU( 阮忠友 )被告「 老老 」被告「 阿璋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上訴字第709號違反森林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趙文淵
法官吳錦佳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