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鍊芳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鍊芳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黃怡瑜法官葛名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