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455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4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4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住所地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是項送達,已於000年0月0日生效。茲已逾相當期間,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邱瑞祥
法官吳青蓉法官陳麗玲法官謝說容法官黃麟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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