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1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蘇子晴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街0巷00號0樓受刑人 鄭哲雄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字第7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子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蘇子晴因受刑人鄭哲雄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於雲林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763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金額,由具保人出具現金3萬元之保證金後釋放,嗣該案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53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後由聲請人執行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然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復經檢察官命警拘提被告,亦拘提無著,另檢察官函知具保人應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惟屆期受刑人並未到案等情,有執行傳票及通知函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參;而受刑人及具保人現均無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之情形,有其2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附卷可佐,足見受刑人確已逃匿,是依前揭規定,應將受刑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從而,聲請人上開聲請,除漏引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應併沒入實收利息等情應予補充外,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