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86號聲請人 謝秀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99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羅尹茜┌────────────────────────────────────┐│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8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曜生婦產科│彰化商業銀│103年5月30日│9,830元│JN0000000││││診所│行新莊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