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15號聲請人 林陽 (即 林楊陳金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19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邱靜琪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尤朝松┌──────────────────────────────┐│股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1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備考│├──┼────────────┼───────┼──┼───┤│000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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