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40號原告仕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適澤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6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77,6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37,43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932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書記官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