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70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70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2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5704號債權人桃園市平鎮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莊玉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鍾勝財 、 張惠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債務人及原因事實。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