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0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0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019號聲請人 陳羿卉 (即 陳克恭 之繼承人)代理人 陳應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4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書記官王怡茹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01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1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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