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49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朝琴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49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朝琴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