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4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俊成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俊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俊成因犯竊佔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於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受刑人具狀請求就附表所示之罪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聲字第102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之拘束。本院考量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之同質性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內、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沈佩霖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附表:【受刑人潘俊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2日107年8月24日108年2月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509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947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4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虎簡字第7號108年度六簡字第13號108年度易字第359號判決日108年2月13日108年2月27日108年6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虎簡字第7號108年度六簡字第13號108年度易字第359號確定日108年3月18日108年3月28日108年7月22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419號(編號1至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342號(編號1至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752號(編號1至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佔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年3月10日108年3月6日108年3月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09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103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62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346號108年度易字第396號109年度易字第237號判決日108年8月23日108年8月23日109年12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346號108年度易字第396號109年度易字第237號確定日108年9月16日108年9月16日110年1月26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425號(編號1至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451號(編號1至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5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