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929號原告豐禾形象策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梓儀 訴訟代理人 辛洧瑄 被告賜維特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振傑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惠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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