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減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05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受刑人甲○○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於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犯詐欺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所處之刑均在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下,業經鈞院以92年度聲字第12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在案,茲因聲請人所犯各罪均符合減刑條件,為此以鈞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云云。
二、按依本條例(即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依本條例應減刑之數罪,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聲字第1210號裁定各1份附卷可稽。惟查,聲請人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其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分別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無一係由本院審理,聲請意旨所述92年度聲字第1210號裁定經查係臺灣高等法院所為,亦非本院。綜上,本院就本件聲請並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減刑及定執行刑,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郭瑞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竊盜│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86.01.18│86.07.07│87.12.28│91.08.27│├──────┼────────┼────────┼────────┼────────┤│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2年度偵│台北地檢86年度偵│臺中地檢92年度偵│臺中地檢91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3725號│字第19199號│緝字第40號│字第23200號│├─┬────┼────────┼────────┼────────┼────────┤│最│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2年度訴字第824│92年度上易字第│92年度易字第524│92年度中簡字第││實││號│1314號│號│766號││審├────┼────────┼────────┼────────┼────────┤││判決日期│92.05.30│92.07.02│92.05.30│92.04.16│├─┼────┼────────┼────────┼────────┼────────┤││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2年度訴字第824│92年度上易字第│92年度易字第524│92年度中簡字第││判││號│1314號│號│766號││決├────┼────────┼────────┼────────┼────────┤││判決確定│92.06.30│92.07.02│92.06.30│92.06.06│││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216條、第│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210條││││├──────┼────────┼────────┼────────┼────────┤│合於九十六年│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月又15││拘役或罰金金││││日││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1、2、3、4係│編號1、2、3、4係│編號1、2、3、4係│編號1、2、3、4係│││數罪併罰│數罪併罰│數罪併罰│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