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9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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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924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民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國琳 、 周淑容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債務人周淑容為一般保證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