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9020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劉家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柏翔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借款800萬元、35萬元,依購屋貸契約第十四條所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張柏翔之『通知書』及『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請釋明各筆請求金額違約金之「上開利率」所指為何?(年息1.4%或1.43%,如利率不同,請按期間分段記載)。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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