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9100號債權人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榮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單明細【應包含專案補貼款】(貴公司未附)。
二、債務人李榮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