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474號聲請人 洪祥然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郵局存摺影本或足以釋明聲請人為系爭支票購買人之相關證明過院參辦。( 台端 於民國111年7月20日所附郵局傳票無法釋明為聲請人所購)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