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亡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亡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亡字第5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乙○○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澎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漁船之雇主,民國111年9月6日17時左右,乙○○搭乘○○○0號,在外垵漁港南方約0.5浬(北緯23度32.8分東經119度28分)出海捕魚,不慎落海失蹤至今仍未尋獲,生死不明已逾1年餘,爰依法聲請對乙○○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乙○○死亡事件,查失蹤人在台居留地址為「澎湖縣○○鄉○○村000號之10」,有失蹤人居留證可佐,依上開說明,本件應專屬該址所在地即澎湖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家事第三庭法官羅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書記官謝佳妮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