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家上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家上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上字第254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洪鏡 律師
呂瑞貞 律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巾幞 律師複代理人 許方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月1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賴劍毅
法官洪純莉法官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書記官郭姝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