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58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興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興國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惟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仍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6號、第1432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附表編號1至編號7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原易字第2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8至編號9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原簡字第1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附表編號10至編號13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原易字第64號判決,如附表編號10判處有期徒刑7月;編號11至編號1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本院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13所示之罪,乃於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前犯數罪,雖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至編號9、編號11至編號13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就上開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刑事執行意見狀附卷可佐(執聲卷第2頁),茲檢察官就上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13所示各罪有期徒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附表編號1至編號7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附表編號8至編號9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附表編號10所示有期徒刑7月、附表編號11至編號13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7月之總和,爰依前揭見解,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於上開確定裁判所定應執行刑之範圍內,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另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等情,此有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可供參照。經本院將繕本以函文通知受刑人,並請其於文到後3日內對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受刑人表示沒有意見,請依法裁判等語,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韓茂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書記官林怡玉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1年06月28日111年08月09日111年11月0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花蓮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757號花蓮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757號花蓮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75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案號113年度原易字第28號113年度原易字第28號113年度原易字第28號判決日期113年04月10日113年04月10日113年04月10日確定判決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案號113年度原易字第28號113年度原易字第28號113年度原易字第28號確定日期113年05月15日113年05月15日113年05月15日備註編號1至編號7經本院113年度原易字第2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2年04月19日112年06月01日112年06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花蓮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757號花蓮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757號花蓮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75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案號113年度原易字第28號113年度原易字第28號113年度原易字第28號判決日期113年04月10日113年04月10日113年04月10日確定判決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案號113年度原易字第28號113年度原易字第28號113年度原易字第28號確定日期113年05月15日113年05月15日113年05月15日備註編號1至編號7經本院113年度原易字第2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2年07月14日112年05月06日112年06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花蓮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757號花蓮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755號花蓮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75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案號113年度原易字第28號113年度原簡字第11號113年度原簡字第11號判決日期113年04月10日113年04月12日113年04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案號113年度原易字第28號113年度原簡字第11號113年度原簡字第11號確定日期113年05月15日113年05月15日113年05月15日備註編號1至編號7經本院113年度原易字第2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8至編號9經本院113年度原簡字第1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2年03月02日至03月10日間112年10月25日112年05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花蓮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448號花蓮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448號花蓮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44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案號113年度原易字第64號113年度原易字第64號113年度原易字第64號判決日期113年04月16日113年04月16日113年04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案號113年度原易字第64號113年度原易字第64號113年度原易字第64號確定日期113年05月16日113年05月16日113年05月16日備註編號11至編號13經本院113年度原易字第6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13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2年08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花蓮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44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花蓮地院案號113年度原易字第64號判決日期113年04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花蓮地院案號113年度原易字第64號確定日期113年05月16日備註編號11至編號13經本院113年度原易字第6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