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度聲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聲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韋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傷害罪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付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韋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韋村因傷害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1年12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2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張健河法官林慶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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