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0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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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0000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吳瀇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除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請求權外,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俾使法院得即時形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應第三人 林麗雲 之邀申辦信用卡附卡,積欠信用卡帳款未清償為由,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惟依聲請狀所附之信用卡申請資料記載,相對人並非附卡申請人,聲請狀記載內容與提出之文件不一致,應認聲請人未盡釋明原因事實之責,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