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2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600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依95年協商還款計畫之還款證明(例如存摺封面及內頁之轉帳證明、匯款憑單)。
⒉聲請人向友人 耿俊翔 借貸160萬元,請陳報耿俊翔之現在住址
與最新戶籍謄本、每月還款各100,000元、50,000元之證明及提出96年迄今償還文件,並說明其借款用途、清償方式及實際所剩債務金額及證明文件。
⒊95年有列渣打、台北富邦及慶豐等三家銀行為債權人,請說明
95年無擔保還款計畫與債權人清冊所列債權人不一致之原因,如已清償完畢,請提供銀行之清償證明(註:慶豐銀行已於97年9月27日由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接管);並陳報台東企銀之債權是否已受清償,如已受償,並附具清償證明。
4.提出聲請人所領退休金金額之證明文件及說明及使用情形、餘額,及退休後是否繼續領月退俸,每月若干?
5.聲請人所有之土地地號為臺北縣○○鄉○○○○段八連溪頭小段0000-0000號最新登記謄本及地價稅影本。
6.請 陳明 聲請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包括無擔保及有擔保之債權)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
7.聲請人如有其他如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8.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書記官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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