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0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忠男
吳玉蓮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內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巴馬火麻油貳瓶,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四氫大麻酚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忠男、吳玉蓮2人所涉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嫌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7月11日以109年度偵字第56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處分書在卷足稽。惟該案中扣案之火麻油2瓶,分別檢出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15ug/g、20ug/g,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應屬違禁物,有新竹市衛生局108年8月30日衛食藥字第1080019757號函在卷足稽,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謝忠男、吳玉蓮涉犯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56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見109年度偵字第5689號卷【下稱偵卷】第86頁至第87頁),並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而被告謝忠男、吳玉蓮於108年4月30日為警所扣得之巴馬火麻油2瓶(總容量為750毫升,保管字號:109年度白字第94號,見偵卷第78頁),經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結果分別檢出四氫大麻酚20ug/g、15ug/g成分等情,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8月
6日FDA研字第1080012437號函及檢附之檢驗報告書、新竹市衛生局108年8月30日衛食藥字第1080019757號函各1份在卷可憑(見偵卷第28頁、第41頁至第42頁),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書記官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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