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亡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30號

聲請人 彭玉秋

代理人 李文傑 律師

李家豪 律師

江明軒 律師

相對人 彭玉嬌 失蹤前最後住所:新竹市○區○○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彭玉嬌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彭玉嬌(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失蹤前戶籍地址:新竹市○區○○里○0鄰○○街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婉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毓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