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23號聲請人 溫榮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溫榮璋就起訴之犯罪事實均已坦白承認,且經證人證述明確,無再行調查或串證之虞,且被告有固定住所,亦無逃亡之虞,為此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溫榮璋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妨害公務、放火等罪之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9年10月11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0年1月11日延押1次在案。而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350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上開罪名及刑期聲請借提執行,並於100年2月10日執行在案,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執字第465號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被告已非在本院羈押中之被告,被告所為前開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本院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方百正
法官葉文博法官謝文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書記官鄒秀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