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智附民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陳玥呈 訴訟代理人 賴呈瑞 律師被告 蘇尹曼 訴訟代理人 蕭雄淋 律師
嚴裕欽 律師 胡中瑋 律師被告橙果設計有限公司代表人 蔣友柏 訴訟代理人 陳芳 俞律師
謝宏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智易字第34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原告「變更訴之聲明暨辯論意旨狀」所載。
二、被告蘇尹曼及橙果設計有限公司均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並分別陳述如被告蘇尹曼之「刑事附帶民事答辯(一)狀」及被告橙果設計有限公司之「刑事附帶民事答辯(二)狀」所載。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蘇尹曼及被告橙果設計有限公司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被告二人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紀凱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