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聲字第12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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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字第1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一三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三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前犯如附表所列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在案。檢察官以犯罪時
間均在首案判決確定之前,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審核相關卷、判,認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吳燦法官林勤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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