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聲字第1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字第1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二九號
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賭博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甲○○因犯賭博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罪刑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胡方新法官林明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進忠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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